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龙县黄山镇天正建材租赁站与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财保145号
申请人玉龙县黄山镇天正建材租赁站,住所地:云南省玉龙县黄山镇白华居开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721MA6L5WMH0M。
经营者:叶彬,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8日,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熊小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小街镇花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7755293483。
法定代表人贺国志。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12月7日,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玉龙县黄山镇天正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玉龙县黄山镇天正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1年5月1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已和解,申请人玉龙县黄山镇天正建材租赁站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21)渝0120执保238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云南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41.330973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