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491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生,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县开发区(大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2016191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第三人:贵州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西洛街道金槐社区**天宇汇建设项目S-2号楼2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604446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