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4914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28日生,贵州省**县人,住贵州省**县,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县开发区(大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2016191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辅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第三人:贵州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西洛街道金槐社区**天宇汇建设项目S-2号楼2层物业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6044464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顺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