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4675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开发区(大水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2016191H。联系电话:0857-66××××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廷 书 记 员 曾 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