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义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2044号 原告:***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072016191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3月25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女,1973年10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原告***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90.00元,由原告***乌城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万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廷 书 记 员 曾 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