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4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汇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
被申请人: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0444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30,733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0,733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 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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