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0444号之一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春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
被告: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圳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4.60元,减半收取,计1,457.30元,财产保全费1,173.60元,均由原告上海宏信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雯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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