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与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20民初4101号
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经营场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
经营者:***,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218742605W。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与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7.10元,由原告兰坪隆祥永兴租赁部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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