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930民初848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白族,居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现住洱源县。
被告: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218742605W。
法定代表人:杨绍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是本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相对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理由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小登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娅
书记员段品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