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邦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925民初340号 原告:贵州邦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GJNT972,住所地:贵州省贵州市鸡场坪镇小城镇供销大厦200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硕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9640229F,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H4区3幢1层商铺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218742605W,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贵州邦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邦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邦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邦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24元,减半收取5415元,由原告贵州邦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