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云0304民初62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2 1874260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实,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