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云0304民初62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被告: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金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242 18742605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宾川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4年1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