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混凝土搅拌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3423民初539号
原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混凝土搅拌站,营业场所云南省维西县保和镇则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423MA6KCQE1XK。
负责人:洛桑曲登,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藏族,户籍地云南省维西县,现住云南省。
被告:***,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现住云南省维西县。
原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市政公司搅拌站)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市政公司搅拌站、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市政公司搅拌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混凝土款213300元,并支付2018年9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10月16日起就在原告处购买商品混凝土,价值213300元,一直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8年7月2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2018年9月30日之前付清所欠款项,如未在约定时间付清,需向原告支付所欠金额每月5%的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现支付时间早已届满,经多次催要无果。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对于事实理由和金额213300元没有意见,并不是故意不支付的,主要是没有结算到工程款,公司那边结算到账就会付给原告的,至于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无力承担。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在市政公司搅拌站购买混凝土,购买混凝土总金额为313300元,预付100000元,剩余213300元未支付。经市政公司搅拌站多次催要,***于2018年7月28日向其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出借人: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混凝土搅拌站,组织机构代码:91533423MA6KCQE1XK,借款人:***,身份证号码:×××6059。今借到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混凝土搅拌站213300元整(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叁仟叁佰元整)。借款人保证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付清所借款项,如下2018年9月30日之前未能付清,借款人在向出借人支付本金的同时,需向出借人支付所欠金额月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此据,借款人:***,身份证号码:×××6059,日期2018年7月28日”。到期后,市政公司搅拌站多次进行催要,***一直未支付欠款,继而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市政公司搅拌站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借条》原件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市政公司搅拌站与***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当支付购买混凝土的价款。***不给付混凝土价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市政公司搅拌站要求***支付所欠混凝土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所欠混凝土价款的具体数额,经原被告双方核对后为213300元。
对于市政公司搅拌站主张的违约金、资金占用费部分,虽然借条载明***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混泥土款需支付所欠金额月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但市政公司搅拌站未提交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证据,且该计算方式过高,本院认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款2133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133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0元,减半收取计2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雯靖超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杨 淑 琴
书 记 员 王  鑫
附1:本案证据目录
一、原告市政公司搅拌站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
1.营业执照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欲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2.借条,欲证明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混泥土款213300元,欠条还载明了支付日期,约定了违约金和资金占用费,诉讼时效都快到了。
二、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附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