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弥勒市东山镇人民政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504执7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3日出生,彝族,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弥勒市东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弥勒市东山镇东山街。
法定代表人:袁云杰,系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彝族,住弥勒市。
被执行人: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迪庆藏族自治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永春乡白鹤路。
法定代表人:和振宏,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弥勒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4×××12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维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84×××12账户内的存款107251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3月16日起至2021年3月16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尚红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