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1民初21249号
原告: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龙泉街道办事处中坝社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维西县永春乡***。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受理。2022年10月2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1910元,由原告昆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91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