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423执74号
申请执行人: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维西县永春乡白鹤路。
法定代表人:和振宏,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8793440,组织机构代码20487934-4,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谭区龙马大道三段三号1幢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魏清友,男,1968年8月7日出生,重庆市合川区人,住维西县。
本院在执行维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清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我院已执行到位1747936.32元,剩余部分1931539.90元已对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进行限额冻结措施,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因被执行人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就本案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事宜向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和武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