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民初4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2号院4号楼11层1114。
法定代表人:赵文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凤山,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婷,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环科中路17号7幢。
法定代表人:张树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江,男,198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职员。
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京0112民初40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联东公司的银行存款1184307.46元或查封等价值的财产。2022年4月29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解除保全申请书,认为该案双方达成调解后,联东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联东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联东世纪房地产租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84307.46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书的执行。
审 判 员 武 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