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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402民初875号
原告: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曹各庄路32号院4号楼11层1114。
法定代表人:赵文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77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科技园创新大厦B座1102。
法定代表人:王书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该公司职工。
原告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启迪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尾款207700元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9月22日签订了《德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续建项目VI和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工期为40天,工程总价为620000元。2017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德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续建项目VI和精装修工程竣工报告。原、被告2018年7月17日签订《德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VI工程结算书》双方确认最终结算总价款为620000元。原告如约履行完毕并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未如期支付剩余的207700元工程款(含质保金)。
启迪公司辩称,答辩人已支付412300元,尚有207700元工程款未付(含31000元质保金)。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条约定,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11月3日)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应付至434000元);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在30日内付到竣工结算价款的95%(应付至589000元);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31000元)的质量保修金。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起诉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答辩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7年9月22日,原、被告签订《德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续建项目VI及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启迪公司。承包人:**公司。一、工程名称:德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续建项目VI和精装修工程。二、承包合同价款:62万元。……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第14.1付款方式:1、(3)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退还履约保证金;(5)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在30日内付到竣工结算价款的95%;(6)一年质保期满后,工程经检查不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质量保修金。”
2017年11月3日,原、被告签订《德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续建项目VI及精装修工程竣工报告》。
2018年7月17日,原、被告签订《德州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VI工程结算书》:双方最终确认结算总价款62万元。
原、被告认可“已支付412300元,尚有207700元工程款未付(含31000元质保金)。”
本院认为,被告启迪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质证等权利。原、被告均认可“已支付412300元,尚有207700元工程款未付”,本院予以确认。涉案工程于2017年11月3日竣工验收合格,2018年7月17日双方最终确认结算总价款62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4.1条约定,双方办理完工程竣工结算后,在30日内付到竣工结算价款的95%;一年质保期满后,工程经检查不存在质量问题,发包人在30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质量保修金。至原告立案之日,一年质保期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207700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了三年诉讼时效”,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的其他事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工程款207700元,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付清;
二、驳回北京**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8元,由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