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4民初9663号
原告: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号。
法定代表人:胡照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亮,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璨,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道洪,总经理。
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福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8元,减半收取计639元,由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宝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