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20民初1965号
原告:**。
被告: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照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爱军,男,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人事。
原告**诉被告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牛玉龙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陆 正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觉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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