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财保91号
申请人: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金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街道庆阳路3号11层B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7587.61元(财产线索:***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账号:62×××42)。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22年9月13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财产保全移送函、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足额担保,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27587.61元(财产线索:***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营业部,账号:62×××42)。案件申请费296元,由申请人上海高中压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辛 星
书 记 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