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2025号
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工业区江鹤路(江鹤收费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6863840526。
法定代表人:钟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涛,北京英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8XFL142。
负责人:李从卫
被告:李从卫,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利川市。
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帆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李从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忠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欢欢
书记员(兼) 王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