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302民初427号
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钟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涛,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马东升。
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金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