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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环保建材(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绿雅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2557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河南千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保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51幢10层2单元10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涛,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雅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703。
法定代表人:李先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宏征,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工业区江鹤路(江鹤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钟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涛,北京市显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李先瑞,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与被告***环保建材(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绿雅兴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涂料有限公司、***、李先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528元,减半收取计32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卡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萌
书记员曹娇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