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6892号
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社阮镇子锦工业区江鹤路(江鹤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钟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英涛,北京英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14幢11779室。
法定代表人:谭晓红,职务不详。
被告:刘瑶,女,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射洪县。
被告:郭晓,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射洪县。
原告广东德普威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刘瑶、郭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
被告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产品供货合同的第九条约定了诉讼管辖,合同签订地法院进行诉讼,合同写明签订地为广东江门,即是原告住所地,本案应以约定管辖地为诉讼管辖地,要求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涉案的产品供货合同对若发生经济纠纷进行了约定,由合同签约地法院管辖,涉案合同明确签订地为广东江门,且原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子绵工业区XX公路XX号,其住所地在该辖区内,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本案应予移送该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屠丽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