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佳杰建筑有限公司

昆明佳杰建筑有限公司、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25民初61号
申请人:昆明佳杰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7535953608,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昆石公路五百户营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1680669E,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科源路99号鼎易天成商务中心9栋B区19楼20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明佳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佳杰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城器墩村富春山水居小区备案预售的A-6-1-3201、A-6-1-3203、A-6-1-2902、A-6-1-2803、A-6-1-2501共5套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昆明佳杰建筑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案件将来能够顺利执行,且申请人昆明佳杰建筑有限公司已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云南鼎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昆明市富民县永定街道办事处大营村委会城器墩村富春山水居小区备案预售的A-6-1-3201、A-6-1-3203、A-6-1-2902、A-6-1-2803、A-6-1-2501共五套房屋,查封期限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昆明佳杰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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