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克森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灵玲演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沪0114民初2758号
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灵玲演艺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上海艾克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