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6民初1478号
申请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昌路94号华润大厦B6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2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00元,由申请人忠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 娟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