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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27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准格尔旗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办事处北苑小区东区17#-18#楼底商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