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8727号
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14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准格尔旗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兴隆街道办事处北苑小区东区17#-18#楼底商三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275元,减半收取637.50元,由原告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