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楚雄市宏信金属设备制造厂、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901民初483号
原告:云南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兴科路东侧时代风华二期12幢307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7214814Q。
法定代表人:符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伟,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楚雄市宏信金属设备制造厂,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鹿城镇鹿城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784631096T。
法定代表人:申胜利,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安市人,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现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被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关兴路288号万裕国际商务大厦8楼C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53592821H。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楚雄市宏信金属设备制造厂、***、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宣判后,被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后,将案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4月13日,原告云南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156元,减半收取计4,078元,由原告云南福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熊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