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3427民初79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四川省汉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关兴路**万裕国际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13元,但***至今未按规定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