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6民初13号之一
原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关兴路288号万裕国际商务大厦8楼C座。
法定代表人:张建林。
委托代理人:余世忠,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弦,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翰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97号5栋1层44层。
法定代表人:梁宏海。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
法定代表人:贺鹏程。
原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翰辰能源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99元,减半收取47049.5元,由原告云南红林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决定免交。
审判长 马 春
审判员 杨稳香
审判员 肖荣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