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吉2403民初1331号
原告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机锅炉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林机锅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石建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金石建材公司购买林机锅炉公司30万大卡热油炉,林机锅炉公司与金石建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林机锅炉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并安装了设备,金石建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价款41050元,现金石建材公司仅支付了24630元,尚欠16420元。故林机锅炉公司起诉要求金石建材公司给付尚欠设备款1642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金石建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林机锅炉公司与金石建材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林机锅炉公司为金石建材公司提供30万大卡热油炉,规格型号为YGL-350SW,1台,价格为41050元。林机锅炉公司已经按照上述合同,将该设备运输、安装调试完毕,并投入使用。金石建材公司先后于2017年10月14日、2017年11月10日两次打款24630元,尚欠16420元设备款。
吉林省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设备款16420元。如果吉林省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1元,减半收取105.50元,由吉林省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