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新吉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3民初1584号
原告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吉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无锡市新吉利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