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

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吉2403民初1333号
原告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洮南市金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