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3民初1489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下石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吉林省敦化林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