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8财保35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8月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重庆科特工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科特工业阀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20)渝0108执保803号执行裁定并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科特工业阀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1307.43元及查封了担保物,即申请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街道某某某某村某号某栋某***-某号房屋。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科特工业阀门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41307.4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物,即申请人***名下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某某某街道某某某某村某号某栋某***-某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