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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众亨发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7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众亨发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林彬
书记员马丽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