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6854号
原告:无锡市华裕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马山工业集中区A区
法定代表人:管文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青、姚哲伦,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新波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无锡市华裕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市华裕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无锡市华裕换热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志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