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

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四川山力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6执783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山力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山力能源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山力能源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上海申行健压缩机有限公司的债权一时难以兑现,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2016)沪0108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作春 审 判 员 吴晓祥 审 判 员 张国梁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