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南亚龙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10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意圆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157273。
法定代表人:孙银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事科,该公司员工,住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南亚龙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工业南标准厂房**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7958939J。
法定代表人:杨幼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泊江,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凤,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南亚龙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1民终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1日以与被申请人协议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杨玉华
审判员 农红民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