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3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蓉,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昆明市北京路736号意园大厦419-420室。
法定代表人:孙银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事科,男,布依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云南省罗平县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西山区昆明冶炼厂生活二区一栋一单元202号特别授权代理。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2万元及自2016年2月3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114元由被执行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拒不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执313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