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大羊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03执325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昆明大羊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骏苑小区*幢*单元***号。
法定代表人:宋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泽,云南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号意圆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孙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游本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的昆明大羊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3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91503元及该款项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执行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气瓶赔偿款50400元。案件受理费325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28.5元,由被执行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昆明大羊工业气体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云A×××××和云A×××××的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由于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暂时无法处置;(4)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账户;(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