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银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01民初3436号
原告:***,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原住湖北省监利县龚场镇渡口村****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736号意园大厦419-4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04157273。
法定代表人:孙银军。
原告***与被告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余红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