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602民催22号
申请人: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百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克,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勇,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华夏银行烟台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8年6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据号码为3040005122117095,出票人为荣成创新食品有限公司、收款人为荣成三悦食品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为2016年1月7日、付款行为华夏银行烟台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岱松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人民陪审员  郭月光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竺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