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4民初11848号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保中、赵卫康。
被告: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克。
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阀门厂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以被告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汇益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徐 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