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云0111执异160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彩云,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临沧市临翔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
法定代表人:胡均。
被申请人:云南博尚高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临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尚高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其理由是认为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设立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具有抽逃出资,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情形。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云南天鸿高岭矿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尚高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主张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但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尚高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昆明仙织塑业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博尚高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贾孟书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许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