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民终75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北市区烟草**路美伦花乡**(春之城)******。
负责人:钱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敬松、袁果(实习),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v>
法定代表人:胡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开,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0)云01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案中,上诉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出的撤回上诉申请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9770元,减半收取19885元,由上诉人湖南高城消防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茜
审判员  李娜
审判员  蔡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