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3023号
原告:**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胡均。
委托代理人:王开,**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静娴,**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璟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62号证券大厦12楼(12-4、12-5、12-6)。
法定代表人:郭兴。
原告**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璟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但原告**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