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30民初77号
原告:昆明新三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科锦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1949972XL。
法定代表人:和志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孝栋,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环西路3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73956231。
法定代表人:潘明芳。
原告昆明新三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新三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85元,减半收取计1742.5元,由昆明新三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元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