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30民初1129号
原告: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二环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潘明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贵兴,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高朋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天鸿化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黄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月